拍賣的有關常識
一、 拍賣:
1.什么是拍賣?
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2.拍賣需要具備的條件?
(1) 要有拍賣品即拍賣標的物。
(2) 要有兩個以上的競買者。
(3) 買賣中要含有價格競爭因素。
(4) 價格競爭在買主中展開。
(5) 交易行為應通過中介機構即拍賣公司代理完成。
3.拍賣的基本原則。
根據《拍賣法》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是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4、拍賣當事人。
(1)拍賣人:拍賣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傭金及因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拍賣未成交,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 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即未成交服務費)。
(2)委托人: 根據《拍賣法》規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作為賣方,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3)競買人: 根據《拍賣法》規定,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4)買受人:根據《拍賣法》規定,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二、 拍賣方式:
1、增價拍賣:亦稱“英格蘭式拍賣”或“低估價拍賣”。增價拍賣:是指在拍賣中,拍賣標的的競價由低至高,依次遞增,直到以最高價格成交為止。這也是我國拍賣法中的拍賣方式。這是我國通常采取的拍賣方式。
2、減價拍賣:亦稱“荷蘭式拍賣”或“高估價拍賣”。減價拍賣的方式起源于荷蘭人拍賣果蔬和鮮花時所使用的方法。拍賣標的的競價由高到低,依次遞減,直到以適當價格成交的一種拍賣。
3、有底價拍賣:是指在拍賣前,委托人與拍賣機構雙方經共同協商并以書面形式先行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也叫保留價),在拍賣時,凡競買人所出的最高競價達不到底價則拍賣不能成交。
4、無底價拍賣:是指在拍賣前,委托人與拍賣機構并不先行確定拍品的底價,在拍賣時只要產生最高應價,拍賣即可成交。
5、密封遞價拍賣:又稱投標拍賣。是指由拍賣人事先公布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然后,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在事先確定的時間公開開啟,經比較后選擇出價最高者成交。
三、拍賣標的。
根據《拍賣法》規定,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包括:公物拍賣、無形資產拍賣、不動產拍賣、企業資產(產權)拍賣、藝術品及文物拍賣。
四、拍賣程序。
我國拍賣活動的主要程序:
(1)委托拍賣。委托人與拍賣人簽署委托拍賣合同,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制訂拍賣方案。由拍賣人組織有關人員對拍賣標的分析論證,并制訂相應的拍賣方案。
(3)發布拍賣公告。由拍賣人根據委托人提出的條件,對拍賣標的有關情況進行披露,廣泛征集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4)辦理競買登記,并收取交易保證金。
(5)公開拍賣。根據拍賣公告披露的時間、地點,通過競買人的競價行為,確定買受人。
(6)拍賣成交。買受人與拍賣人簽署成交確認書。
(7)標的物的權利移交及成交價款的交割。
五、拍賣傭金。
拍賣人可以與委托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托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六、拍賣的好處:
拍賣的最大好處是:它通過一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一物品或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商品的最大價值。